(2015)西指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南昌恒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南昌恒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凯泰实业有限公司,虞晓光,杨琴,魏庆来,章丽莉,汪登银,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指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住所地:南昌市广场南路415号。负责人:周艳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南昌恒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虞晓光。被执行人:江西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章丽莉。被执行人:江西凯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汪登银。被执行人:虞晓光,男,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杨琴,女,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魏庆来,男,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章丽莉,女,198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汪登银,男,198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杨阳,女,1984年3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申请执行南昌恒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凯泰实业有限公司、虞晓光、杨琴、魏庆来、章丽莉、汪登银、杨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从原来的管辖支行变更为经营性运行,划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为本案申请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员 邓宜伟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