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焦艳丽与武相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艳丽,武相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中止或终结诉讼用)(2016)皖1321民初2205号原告焦艳丽,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武相廷,1954年4月12日,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李庄供销社A-108-108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如果当事人民经死亡,其基本情况只写姓名、姓名、性别和死亡年月日。)本院在审理焦艳丽与武相廷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写明中止或终结诉讼的事实根据)。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中止诉讼的,写:“本案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的,写:“本案终结诉讼。……(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审判长 审判员 刘尚志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