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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4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董瑞和与李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瑞和,李凤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4民初1129号原告董瑞和,男,194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乌海市乌达区。被告李凤忠,男,57岁,汉族,包工头,现住乌海市乌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瑞和与被告李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瑞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瑞和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董瑞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瑞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96元,减半收取2898元,由原告董瑞和负担(原告已预交2898元)。审判员 何 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拭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