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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分社诉被告李彦军、刘均妮、张建乐、焦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分社,李彦军,刘均妮,张建乐,焦建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3民初2269号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分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637544126。负责人杜新华,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任鹏军,该社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李彦军,男,生于1976年1月9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刘均妮,女,生于1983年5月10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张建乐,男,生于1975年8月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焦建林,男,生于1978年11月19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分社诉被告李彦军、刘均妮、张建乐、焦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分社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现已将债务清结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分社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11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