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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恢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沈凤云与张秀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凤云,张秀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368号申请执行人:沈凤云被执行人:张秀余案由:财产租赁纠纷申请执行人沈凤云与被执行人张秀余财产租赁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港经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职权,程序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港经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凤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