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0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陈海与周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周杨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0412号原告:陈海,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周杨林,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陈海与被告周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周杨林偿还原告陈海借款140000元及自2014年12月16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16日,被告周杨林向原告借款14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杨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海借款140000元及自2014年12月16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971元,减半收取1985.5元,由被告周杨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971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林昂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江伊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