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胡文柯与崔靖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柯,崔靖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386号申请人:胡文柯。被申请人:崔靖勋。申请人胡文柯与被申请人崔靖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文柯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崔靖勋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胡以山以名下鲁CXXX**的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文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胡以山名下鲁CXXX**的汽车;二、冻结被申请人崔靖勋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5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70.00元,由申请人胡文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