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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朱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1655号原告:朱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张延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毕玉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