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6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朱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1655号原告:朱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张延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毕玉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