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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仙娥与韦健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仙娥,韦健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1911号原告:陈仙娥,女,现住柳城县。被告:韦健鸾,女,现住柳城县。原告陈仙娥与被告韦健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仙娥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仙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陈仙娥负担。审判员  符建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春娜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