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2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仙娥与韦健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仙娥,韦健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1911号原告:陈仙娥,女,现住柳城县。被告:韦健鸾,女,现住柳城县。原告陈仙娥与被告韦健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仙娥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仙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陈仙娥负担。审判员 符建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春娜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