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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淄博全胜塑化有限公司与重庆城开石油管道有限公司、袁兴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全胜塑化有限公司,重庆城开石油管道有限公司,袁兴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205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全胜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南王镇洋浒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德领,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城开石油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含谷镇崇兴村二社59号。被执行人袁兴福,男,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现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淄博全胜塑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城开石油管道有限公司、袁兴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9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22635.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