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刑终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宋梅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刑终134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梅,女,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梅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俊强、张桂兰、廖培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5)惠中法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宋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俊强、张桂兰、廖培志物质损失人民币37199.5元。宋梅及廖俊强、张桂兰、廖培志均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后,宋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宋梅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梅撤回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少雄审判员 陈光昶审判员 蒋伟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钧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