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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4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运城市金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国锋、张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金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张国锋,张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4816号申请人:运城市金鑫房地产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国锋,男。被申请人:张艳,女。申请人运城市金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国锋、张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运城市金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国锋、张艳共有的位于运城市盐湖区学苑南路盐湖城小区×室房屋,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已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运城市金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国锋、张艳共有的位于运城市盐湖区学苑南路盐湖城小区×室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305元,由申请人运城市金鑫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牛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