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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0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邓红春与胡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红春,胡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0071号原告:邓红春。被告:胡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红春诉被告胡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红春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红春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