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梁艳琼与卢兰、岑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艳琼,卢兰,岑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3355号申请人梁艳琼,女,壮族,1980年10月6日出生,住广西田东县。被申请人卢兰,女,汉族,1965年5月25日出生,住广西田东县。被申请人岑岭,男,壮族,1965年12月9日出生,住广西田东县。担保人施挺,男,壮族,1977年8月17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福建路**号*栋*单元***房。公民身份号码:4501051977********。本院受理原告梁艳琼诉被告卢兰、岑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施挺以其名下的房产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以145万元为限,保全被申请人卢兰、岑岭名下的财产(详见保全财产清单)。保全期限自保全之日起计算。二、查封担保人施挺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55号南湖国际广场1号楼1703号和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东一里3号1栋2单元504号房产共两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10月10日止。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剑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