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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执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吕宝东与仇艳冬、张晓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宝东,仇艳冬,张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1774号申请执行人:吕宝东,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仇艳冬,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张晓鹏,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宝东与被执行人仇艳冬、张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25000元。余欠款75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利息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栋代理审判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景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