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执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吕宝东与仇艳冬、张晓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宝东,仇艳冬,张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1774号申请执行人:吕宝东,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仇艳冬,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张晓鹏,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宝东与被执行人仇艳冬、张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25000元。余欠款75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利息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栋代理审判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景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