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执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与姚丽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588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县巷63号。法定代表人柯金国,区长。被执行人姚丽孟,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姚丽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姚丽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欠款人民币1652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姚丽孟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丽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3395.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兆銮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林晓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仙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