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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71民辖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阳军、肖瑞明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阳军,肖瑞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71民辖终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高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英,女,汉族,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该公司经济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阳军,男,汉族,经常居住地:乌鲁木齐市。原审被告:肖瑞明,男,汉族,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上诉人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被上诉人李阳军、原审被告肖瑞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2016)新7101民初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肖瑞明的住所地均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受理,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李阳军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新立一函字第40号批复,继续保留新高法【200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试行)》中对铁路基层法院管辖的指定,即铁路基层法院可以管辖铁路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职工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上诉人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乌鲁木齐铁路局所属企业单位,案件类型是劳务合同纠纷,故该案属于铁路法院管辖案件范围。本案原审原告李阳军据此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受理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广 清审 判 员 阿瓦古丽代理审判员 高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