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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4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紫阳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陕西省紫阳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4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女,1969年2月2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住紫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陕西省紫阳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紫阳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72年5月29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办理汪某某申请执行陕西省紫阳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陕西省紫阳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吴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前偿还汪某某借款本金125000元,利息45000元,如借款人逾期还款,上述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利随本清,直至本息还清为止。调解书生效后,汪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刘培华、徐德元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陕西省紫阳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依法受理。另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陕西省紫阳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宣告破产,本案按破产程序处理。未清偿部分,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贤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