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2民初5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林文礼与被告曾清波、吴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礼,曾清波,吴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5299号原告林文礼,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曾丽双,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清波,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吴丽明,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林文礼与被告曾清波、吴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文礼的委托代理人曾丽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清波、吴丽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于2011年9月26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并约定按照月利率2%计息,后又于2013年1月13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约定按照月利率2%计息。现经原告催讨,但二被告拒不还款。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共同支付原告借款45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对此,原告提供借条及二被告结婚登记档案证明其主张被告曾清波、吴丽明均未作答辩。本院认为,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及举证、质证,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档案的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已经结清2015年5月1日前的利息,此系原告对其不利事实的自认,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清波、吴丽明于1987年5月19日登记结婚。二被告于2011年9月26日、2013年1月13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200000元,两笔借款均约定月利率为2%,对此二被告共同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后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5月1日前的利息,此后再未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清偿。上述借款约定的利率不超过法定最高利率标准,现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清波、吴丽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文礼借款45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曾清波、吴丽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安腾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人民陪审员  柯振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关 恒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