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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贾新亮与左军民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新亮,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贾新亮,男,195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被执行人左军,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申请执行人贾新亮与被执行人左军民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2011)阿左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全部履行判决书所判决的给付义务,经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等财产,即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阿左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自 力审判员 霍 娜 仁审判员 杨 冬 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呼秦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