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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3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成都飞立信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汉源县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飞立信达商贸有限公司,汉源县中医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3民初1269号原告成都飞立信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号*幢*单元****号。法定代表人严万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利高、郭淑珍,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源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九襄镇交通南路**号。负责人宋成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飞立信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汉源县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飞立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卫红审 判 员  杨德会代理审判员  李曜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子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