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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贤德、严舒婷与郁南华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贤德,严舒婷,郁南县华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22民初991号原告:黄贤德,男,199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东坝镇思磊村委大山脚村。原告:严舒婷,女,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都城镇承平村委。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明洪,广东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南县华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二环中路50号首层第01-05卡。法定代表人:谢小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贤德、严舒婷诉被告郁南县华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贤德、严舒婷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贤德、严舒婷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贤德、严舒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3.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贤德、严舒婷负担。审判员  陈树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广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