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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申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闻萍与���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闻萍,赵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申5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闻萍,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金洪智,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萍,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再审申请人闻萍因与被申请人赵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大民一终字第02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闻萍申请再审称,赵萍在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案涉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案涉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闻萍与案外人郭彦凯离婚以后案涉借款所产生的利息也不应当由闻萍承担。闻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没有证据证明闻萍与案外人郭彦凯以及赵萍与郭彦凯对债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将闻萍与郭彦凯婚姻存续期间的案涉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案涉借款闻萍与郭彦凯具有连带给付义务,郭彦凯出具还款计划的行为对闻萍发生发生法律效力,故闻萍关于赵萍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因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赵萍要求以离婚为时间节点对利息偿还进行区分无法律依据,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闻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欢审判员 金秀丽审判员 李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梦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