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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彭孝光与徐福田、彭志林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孝光,徐福田,彭志林,菏泽市住房建筑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58号原告:彭孝光。被告:徐福田。被告:彭志林。被告:菏泽市住房建筑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孝光与被告徐福田、彭志林、菏泽市住房建筑公司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昌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斌、人民陪审员李志明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彭孝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彭孝光负担。审 判 长  刘昌军审 判 员  张 斌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