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龙港区中汇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汤秀军、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市龙港区中汇物资经销处,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470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龙港区中汇物资经销处。被执行人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龙港区中汇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汤秀军、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辽140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汤秀军、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龙港区中汇物资经销处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汤秀军、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买卖合同利纠纷款29552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兴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