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14民初8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微与路阳、姜颖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微,路阳,姜颖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8153号原告:王微,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沈阳市沈河区,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徐孝鹏,系辽宁奉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阳,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第三人:姜颖,女,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现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微诉被告路阳、第三人姜颖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王微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微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微承担。审 判 长  付冬梅人民陪审员  王 君人民陪审员  卢 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雪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