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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方则春申请执行黄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则春,黄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榕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方则春,男,196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被执行人黄义,男,1965年9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本院在执行方则春与黄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黄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黄义履行偿还方则春100000元借款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黄义在银行有存款11000元,本院已扣划并兑现给申请人方则春。2016年7月12日,查封黄义购买的从江县的六幅松木林。经查实,被执行��黄义在从江县还购有一片松木林,并办理了400多方的松木砍伐指标。由于道路未具备拉运木材的条件,黄义一直没有进行砍伐。目前,被执行人黄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义为表达履行意愿,将自己购买的从江县松木林的林权证原件交由申请人方则春保管。双方当事人就履行还款义务达成和解协议:待道路畅通后,黄义及时到从江县林业局办理砍伐松木的相关手续,并组织人员进行砍伐,销售得款首先兑现给方则春,或者方则春自行联系买家来拉松木,按当地市场价以材抵债来兑现偿还义务,砍伐过程中的成本由黄义自行承担。方则春在黄义履行义务完毕后,将林权证原件退还黄义。由于砍伐该片松木,需要等待道路修通、重新对林木进行砍伐设计、办理砍伐指标等客观现实,时间较长。经征得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元章审判员  姚元江审判员  宋文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