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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柯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1100号原告:柯某。被告:陈某,男。原告柯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嗣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被告已无法联系,原告只好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此案后,按照原告民事起诉状中所提供的被告地址和手机号码,均无法送达,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陈某的其他准确地址,导致本院至今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同时,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陈某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给原告柯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凤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