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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3006号原告:刘某甲,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乙,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高东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