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陈柏任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柏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刑初467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金陵。被告人陈柏任,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2016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4日8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柏任在海口市龙华区万国西路7号九州大厦门口处,将一小包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郑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陈柏任身上缴获毒资200元及贩毒通讯工具手机一部;从郑某某身上缴获毒品1小包。经鉴定,缴获的1小包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2871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柏任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柏任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柏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6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2871克)予以没收销毁;扣押的毒资人民币200元、作案通讯工具手机1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积海⺀fvtqizau6aoqweutsx案件唯一码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李涛书记员苏运基速录员杨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