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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民终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周央元、周平华、周平姣与罗国华、谭观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央元,周平华,周平姣,罗国华,谭观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终12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央元,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军,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平华,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军,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平姣,女,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军,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国华,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瑜,茶陵县东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第三人:谭观咀(罗国华之母),女,195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上诉人周央元、周平华、周平姣因与被上诉人罗国华、原审第三人谭观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4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4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央元、周平华、周平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成 静审判员 胡 芸审判员 豆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韵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