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7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白燕幼儿园与陈小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白燕幼儿园,陈小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7118号原告(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白燕幼儿园,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丝绸大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6047436607713。法定代表人:袁幼芬,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霞,女,汉族,1979年4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原告员工。被告(原告):陈小梅,女,汉族,1979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绍伦,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白燕幼儿园(以下简称白燕幼儿园)与陈小梅互为原、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长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袁幼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霞、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绍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1、陈小梅的劳动仲裁请求:陈小梅于2016年5月7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白燕幼儿园支付:(1)2016年4月、2016年5月1日至2日的工资3306元(3100元+206元);(2)2015年2月寒假、2015年7月暑假和2016年2月寒假(2月1日至2月29日)工资9300元;(3)经济补偿金9300元;(4)园长对我人身攻击,需书面向我道歉;(5)2014年11月至2016年4月30日共17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02000元。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8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第59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白燕幼儿园向陈小梅支付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2日的工资2403.96元;(二)白燕幼儿园向陈小梅支付2015年2月工资差额2160元、2015年7月工资差额100元、2016年2月工资差额1554.55元;(三)白燕幼儿园向陈小梅支付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11月17日的二倍工资差额14845.82元;(四)驳回陈小梅的其他仲裁请求。3、诉讼请求:白燕幼儿园、陈小梅收到裁决书后,分别于2016年7月21日、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白燕幼儿园请求判决:(1)无需向陈小梅支付2015年2月、2015年7月和2016年2月寒暑假休假后其自己申请事假的工资;(2)只需向陈小梅支付2016年4月未领取的工资1045.29元。陈小梅请求判决:白燕幼儿园支付(1)2016年4月工资及2016年5月1日至2日的工资合计3306元;(2)2015年2月、2015年7月和2016年2月工资9300元;(3)经济补偿金4650元;(4)2014年11月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100元;5、诉讼费由白燕幼儿园承担。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白燕幼儿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第596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3、工资袋。4、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关于做好幼儿园学期结束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幼儿园2016年春季学期结束工作的通知。5、考勤表(2015年2月、2015年7月、2016年2月、2016年5月)。6、证明一份。7、社保记录。8、白燕幼儿园教职工配置情况表。9、被告的辞职信。10、袁幼芬出入境护照。经质证,陈小梅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7、9、10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认为未盖章,真实性由法院核实;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系白燕幼儿园单方制作,星期六上班没有进行登记;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证明内容并非真实情况反映;对证据8有异议,认为和本案无关。陈小梅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信息查询表、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佛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第596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经质证,白燕幼儿园对证据1、2均无异议。以下是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2日陈小梅的工资。陈小梅主张月工资由基本工资1510元+奖金+补贴构成,基本工资+奖金合计2700元,白燕幼儿园认为陈小梅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1510元+奖金构成,合计2700元。白燕幼儿园确认欠发陈小梅2016年4月工资属实,但认为陈小梅2016年4月应发工资的计算应为:2700元+缺员补贴300元-4月自负社保270.18元-5月全额社保804.21元-4月请假337.50元-3月发薪时错发的700元+劳动节工资122.73元+劳动节幼儿园应负社保34.45=1045.29元。本院认为,根据白燕幼儿园在仲裁时提供2016年4月考勤表显示陈小梅当月4月5日上午请假1小时,19日上午、22日下午、28日下午及29日全天请假,合计2.5天,陈小梅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对于陈小梅的请假,应在该月工资中扣除325.86元[2700元÷21.75天×2.5天+2700元÷(21.75天×8小时)×1小时],白燕幼儿园主张扣除337.50元,本院不予采纳。至于白燕幼儿园主张扣减、扣回的其他费用,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因此,白燕幼儿园应向陈小梅支付2016年4月工资为2674.14元(基本工资和奖金2700元+缺员补贴300元-请假325.86元)。因陈小梅自2016年5月3日离职前与白燕幼儿园仍存在劳动关系,在2016年5月1日至5月2日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白燕幼儿园应支付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工资124.14元(2700元/月÷21.75天×1天),白燕幼儿园主张应付122.73元,本院不予采纳。此外,白燕幼儿园为陈小梅缴纳2016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804.21元,白燕幼儿园主张扣减其中应由陈小梅自负的部分270.18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保经办机构职权,白燕幼儿园主张扣回5月其缴纳的剩余部分,本院不予处理。综上,白燕幼儿园应向陈小梅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2日的工资合计2528.10元(2674.14元+124.14元-270.18元)。二、关于2015年2月、2015年7月和2016年2月的寒暑假期间工资。根据查明的事实,白燕幼儿园在2015年2月、2015年7月和2016年2月发放给陈小梅的工资情况为:2015年2月工资540元,2015年7月工资2500元、满意奖100元,2016年2月工资1145.45元。白燕幼儿园在仲裁中答辩称,由于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只安排老师值班,陈小梅未提出值班,并在2015年2月和2016年2月全月休假,并在庭审中陈述寒假期间支付九天的工资,暑假支付半个月工资。白燕幼儿园提供的上述三个月考勤表显示,2015年2月和2016年2月,陈小梅未上班,2015年7月,正常上班。且,陈小梅在提出书面辞职时亦陈述:“幼儿园寒暑假强迫员工休假”,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陈小梅在2015年2月和2016年2月未上班、2015年7月正常上班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因此在2015年2月和2016年2月的寒假期间,白燕幼儿园应向陈小梅支付基本工资1510元,2015年2月的不足部分为970元(1510元-540元),2016年2月的不足部分为364.55元(1510元-1145.45元),白燕幼儿园应予支付。因陈小梅于2015年7月正常上班,白燕幼儿园需按每月2700元支付,实际支付2600元,尚需支付100元。综上,白燕幼儿园应向陈小梅支付2015年2月、2015年7月和2016年2月的工资差额1434.55元(970元+100元+364.55元)。三、关于经济补偿。陈小梅于2016年5月3日以白燕幼儿园未签订劳动合同、剥夺教师福利、只罚不奖的理由提出书面辞职,并申请仲裁,经审查,上述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陈小梅主张经济补偿,无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陈小梅于2014年11月17日入职白燕幼儿园,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陈小梅于2016年5月3日离职并于2016年5月7日申请仲裁。虽然白燕幼儿园未就陈小梅主张二倍工资提出时效抗辩,但本案仲裁阶段已对时效问题进行了审查,本院在本案中应一并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白燕幼儿园应向陈小梅支付自2015年5月8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工资袋显示,2015年5月至11月陈小梅的工资分别为2600元,2430.22元,2750元,2700元,2800元,2824.87元,2824.87元,白燕幼儿园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为16846.40元(2600元÷21.75天×16天+2430.22元+2750元+2700元+2800元+2824.87元+2824.87元÷21.75天×11天)。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白燕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原告)陈小梅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2日工资合计2528.10元;二、原告(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白燕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原告)陈小梅支付2015年2月工资差额970元,2015年7月工资差额100元,2016年2月工资差额364.55元,合计1434.55元;三、原告(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白燕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原告)陈小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846.4元;四、驳回原告(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白燕幼儿园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原告)陈小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长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