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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焕青与万秋、朱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焕青,万秋,朱宝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693号原告:李焕青,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万秋,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朱宝琴,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保险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李焕青与被告万秋、朱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董春慧人民陪审员  周文波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