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焕青与万秋、朱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焕青,万秋,朱宝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693号原告:李焕青,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万秋,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朱宝琴,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保险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李焕青与被告万秋、朱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董春慧人民陪审员 周文波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