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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5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滕州市惠祥机械有限公司与顾惠新、郑军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惠祥机械有限公司,顾惠新,郑军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552号申请人滕州市惠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洪绪镇东赵沟村村南。法定代表人:张国会,董事长。担保人张国庆,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张村3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7208234658。被申请人顾惠新。被申请人郑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滕州市惠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顾惠新、郑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郑军名下的位于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云路北侧五州帝景12号楼2单元3层301号房产一套。担保人张国庆自愿以本人名下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滕州市惠祥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张国庆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郑军名下的位于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云路北侧五州帝景12号楼2单元3层301号房产一套;二、查封担保人张国庆名下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