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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久云与吴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久云,吴宜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3761号原告:陈久云,女,1964年4月26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先生店乡青峰村九龙。被告:吴宜山,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受理原告陈久云诉被告吴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久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荣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汪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