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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5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湖州织里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黄信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织里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黄信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5929号原告:湖州织里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珍贝路292号。法定代表人:乌伟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信华,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海盐县。关于原告湖州织里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信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织里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织里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织里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湖州织里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莘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