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6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曾彩群与张俊谦、陆秀丽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583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金双钱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茂名市永雄动力汽车修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673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金双钱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易小妹,总经理。被执行人茂名市永雄动力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法定代表人:林甫宗。原告广州市金双钱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市永雄动力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书:被告茂名市永雄动力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金双钱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2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8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市金双钱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茂名市永雄动力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其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茂名市永雄动力汽车修配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穷尽其他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茂名市永雄动力汽车修配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67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丹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峻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