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王杰、王晓慧、王晓霞与被王晓佰、吴霞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王晓慧,王晓霞,王晓佰,吴霞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初1114号原告王杰,女,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原告王晓慧,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富纺委(未到庭)原告王晓霞,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富纺.(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季红,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佰,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中天委。被告吴霞,女,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中天委。委托代理人:徐桂霞,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王晓慧、王晓霞与被告王晓佰、吴霞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杰、王晓慧、王晓霞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杰、王晓慧、王晓霞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王晓慧、王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4.00元,减半收取2384.00元,由原告王杰、王晓慧、王晓霞负担。审判员 孙大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英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