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靳友与张义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864号申请执行人靳友,男,现住延吉市小营镇。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义,男,住址为黑龙江省。靳友与张义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结案通知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1521号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2016年9月22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5131元。2016年9月28日,本院将执行款513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靳友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丁延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