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执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武汉地产集团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地产集团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148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地产集团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鼎力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宾,董事长。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汉口花园六期10栋3单元602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莉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张莉向武汉地产集团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物业服务费4,470.12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2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莉的银行存款人民4,565.12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