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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淮卫支行与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晏锦花、晏锦凤、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淮卫支行,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晏锦花,晏锦凤,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淮卫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张晓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晏锦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晏锦花,女,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晏锦凤,女,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顾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淮卫支行与被告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晏锦花、晏锦凤、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蚌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晏锦花、晏锦凤、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晏锦花、晏锦凤、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划拨、扣押、冻结其他等值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张树斌代理审判员  许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