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湖南驰森机械有限公司与陈俊峰、金桂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驰森机械有限公司,陈俊峰,金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8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驰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花桥皓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魏华英,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俊峰,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金桂花,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驰森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俊峰、金桂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25000元及逾期违约金82688元(以22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从2014年5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5月16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796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16日),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747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4619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满宏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