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财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琳静与被申请人刘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琳静,刘延明,谢一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财保209号申请人丁琳静,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申请人刘延明,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申请人谢一玮,女,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申请人丁琳静以被申请人刘延明欠其借款200000元逾期未还,被申请人刘延明、谢一玮系夫妻关系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延明、谢一玮在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丁琳静以其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延明在银行账户存款,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谢一玮在银行账户存款,期限为一年三、查封申请人丁琳静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被申请人刘延明、谢一玮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嘉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