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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绍斌与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斌,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88号原告张绍斌,现住吉林省四平市。被告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167段。法定代表人王国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斌与被告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我院指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绍斌撤回起诉处理。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绍斌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尔航代理审判员  陈 双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岳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