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宦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宦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3303号原告: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责人:王志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宦建军。原告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宦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计58元,由原告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