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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执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衡东县卫计局申请对董新华财保一案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董新华,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保385号申请人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彭剑飞,局长。委托代理人颜宁桃,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申请人董新华,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单燕,女,汉族,农民。申请人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对被申请人董新华、单燕作出的东(计生)征决[2016]0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征收社会抚养费30016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有逃避处罚的行为,为确保本案顺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董新华、单燕银行存款3001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志华审 判 员  武晓峰代理审判员  蒋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贺笑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