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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18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邵巧敏、金惠德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邵巧敏,金惠德,宁波市舟宿霓虹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8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健胜。被执行人:邵巧敏。被执行人:金惠德。被执行人:宁波市舟宿霓虹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巧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巧敏、金惠德、宁波市舟宿霓虹宾馆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邵巧敏名下财产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及其他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从被执行人邵巧敏银行账号上扣划了47453元,申请执行人受偿9853元。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邵巧敏名下财产,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网上布控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18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