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6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宝胜与张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胜,张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6064号原告王宝胜,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张毅,男,25岁,住址辽中县原告王宝胜诉被告张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毅详细地址,又不同意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王宝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案件受理费164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晶审 判 员 周旭辉人民陪审员 张姗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