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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6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宝胜与张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胜,张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6064号原告王宝胜,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张毅,男,25岁,住址辽中县原告王宝胜诉被告张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毅详细地址,又不同意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王宝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案件受理费164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晶审 判 员  周旭辉人民陪审员  张姗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