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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胡小华与戴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华,戴庆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1002号原告:胡小华,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戴庆伟,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胡小华与被告戴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胡小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小华负担。审 判 员 马招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许梦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