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胡小华与戴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华,戴庆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1002号原告:胡小华,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戴庆伟,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胡小华与被告戴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胡小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小华负担。审 判 员 马招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许梦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