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民抗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敏与陈勇、朱希元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勇,李敏,朱希元,肖宝英,朱凯强,魏俊学,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抗3号抗诉机关: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陈勇,干部。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李敏,居民。原审被告:朱希元,居民。原审被告:肖宝英,居民。原审被告:朱凯强,居民。原审被告:魏俊学,干部。申诉人陈勇因与被申诉人李敏及原审被告朱希元、肖宝英、朱凯强、魏俊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惠民县人民法院(2013)惠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九)项规定的情形,以滨检民(行)监[2016]3716000004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惠民县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胜伦审判员  张魁海审判员  吴金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 霞 来源:百度搜索“”